【市城管局】市城管局以案释法案例(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
2017-12-12 09:14:35  来源: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2017年02月27日,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医药高新区分局执法队员巡查至泰州市兴泰南路与永兴路交叉口东北侧道路时发现:有人驾驶车牌号为苏MFXXXX的重型自卸货车从碧桂园工地进入兴泰南路由南向北行驶
案情简介:2017年02月27日,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医药高新区分局执法队员巡查至泰州市兴泰南路与永兴路交叉口东北侧道路时发现:有人驾驶车牌号为苏MFXXXX的重型自卸货车从碧桂园工地进入兴泰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途中因车轮带泥致使该路段路面被污染。执法队员现场将涉案车辆拦停后出示证件进行检查。经查,该车为张某所驾驶。经现场测量,该车车轮轮胎横截面宽度与污染路面轮胎痕迹一致,被污染面积为100㎡(宽4m×长25m)。分局执法队员现场向当事人张某发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要求当事人限一日内自行整改,清扫受污染路段。本案于2017年2月27日案件调查终结。
处罚结果:本案中,张某驾驶运输车辆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抛撒滴漏,不得车轮带泥行驶的规定,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十)项规定,可对当事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7年2月27日,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提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2017年3月3日,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九)项作出如下决定:给予当事人张某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于当日将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送达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2017年3月6日,当事人张某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赴银行缴纳了罚款,本案于当日予以结案。
案件分析: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医药高新区城管分局注意到以下三点:
1、证据收集的关联性。为确定本案的违法主体,分局除搜集常规的涉案路面、车辆外观照片外,同时对污染路面轮胎泥印、涉案车辆轮胎条纹及横截面进了拍摄、比对,准确锁定了涉案车辆及其污染路面面积。
2、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确定违法主体为张某后,分局向其发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于其限期改正的机会。张某在自行清理路面后,分局执法队员现场进行了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了张某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事实,并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作为了对其从轻处罚的依据。
3、扩大宣传效果。高新区城管分局将对张某的处罚决定书张贴在其运输建筑垃圾工地出入口的醒目位置,并参与了当事人清理路面的全过程,向经停询问的其他运输车辆司机简要告知了对张某实施处罚的法律依据和处罚结果,起到了处罚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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